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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屿闪婚夫妻未到半年便分居 丈夫索还人流费等

发布时间:2020-09-03 14:08:50 点击:

  2014年陈某、余某相识恋爱,后闪婚。婚后不到三个月,余某怀疑妻子有婚外情,导致两人分居。妻子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余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妻子返还彩礼。近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陈某须返还余某彩礼。

  案例: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要求返还彩礼等

  2014年12月,陈某和余某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2015年2月,丈夫余某怀疑妻子陈某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自2015年2月起,陈某离开余某外出,两人分居生活至今。

  2016年1月,陈某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余某离婚。在诉讼中,余某称,给陈某彩礼7800元,离婚后该款应予返还。陈某辩称余某所给彩礼为5800元,离婚后,同意给余某返还2000元。

  被告余某主张婚前给原告购买有金戒指2枚、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玉手镯一只,离婚后,陈某应予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陈某也予以否认。余某主张结婚时其个人支付酒席费用48000元,陈某应负担一半,应返还24000元,给陈某支付人工流产费3600元,陈某也应予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陈某也予以否认。此外,余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判决:准予离婚,但妻子须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陈某、余某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引起婚姻纠纷,双方均有责任。现原告陈某起诉与被告余某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问题。在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所付彩礼为5800元,被告主张所付彩礼为7800元,双方意见不一。被告余某应承担其主张所付彩礼为7800元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根据原告的自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所付彩礼为5800元。

  关于被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对被告的这一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因结婚费用较大导致余某目前生活因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原告陈某要给被告余某返还彩礼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释法:三种情形法院支持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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